先申請商標為他人後上市且廣泛使用產品之商品名稱,先申請商標被撤銷不准註冊之合理性

 

事實:「微信」為博創亞太公司申請在先的商標,騰訊公司於該商標申請後兩個月「微信」聊天軟體上市,屬同一類別及商品,且為廣大消費者所接受,2013年約有4億用戶,商評委在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下核駁該商標的申請,博創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仍為敗訴之判決,全案仍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分析與ray:

商標採註冊主義,一般常見的思維,是以申請日為判定申請在先的商標權歸屬極為關鍵的依據,幾乎並無例外,惟今此例一開,恐有諸多後遺症的產生,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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