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請商標為他人後上市且廣泛使用產品之商品名稱,先申請商標被撤銷不准註冊之合理性

 

事實:「微信」為博創亞太公司申請在先的商標,騰訊公司於該商標申請後兩個月「微信」聊天軟體上市,屬同一類別及商品,且為廣大消費者所接受,2013年約有4億用戶,商評委在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下核駁該商標的申請,博創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仍為敗訴之判決,全案仍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分析與ray:

商標採註冊主義,一般常見的思維,是以申請日為判定申請在先的商標權歸屬極為關鍵的依據,幾乎並無例外,惟今此例一開,恐有諸多後遺症的產生,諸如:

  1. 商標權不穩定性增加:商標權人於提出申請後,提出申請時會於現有資料庫中查詢,並無近似或相同的商標申請,即行註冊,一般均會伴隨商業的使用,或者僅為後續使用上的準備,待申請後,若由他人於同類商品上以相同商標大量的使用,而造成廣大公眾利益足以對抗原商標權人的私人專用利益時,即依本案例事由即有遭撤銷的可能,使財力雄厚的商業集團可以無需通過正常的授權或特許的方式,而撤銷原有的商標甚至取得申請在後的商標,而使原合法申請的商標權人無法取得應有的權利,更落入違法的境地,令先申請註冊主義產生極大的制度破壞情事。
  2. 公益與私利的角力失衡:以本案為例,「微信」廣大公眾者使用之利益何嚐不是對應著該後申請商標騰訊公司更大的私利所在,而今可視早先申請的博創公司的私利不顧,反而維護騰訊公司的私利,憑藉的是因騰訊公司商標涉及的公益為數龐大,若公益數量可成為撤銷即有合法商標的依據時,則令財力雄厚的商業集團有不當操作的空間,更有恃無恐,只要商品上市後,透過財力的支持衝出所謂的公益數量後,再撤銷他人申請在先的商標進而取得一個實質違法表面合法的商標權,足令公益與私利間失去應有的平衡。
  3. 主管機關職務上解釋之濫權:此公益大於私利而撤銷原申請在先商標的判決原則,顯然給予主管機關過度解釋的權力,商標權的行使係為商業行為的一環,純粹屬私權上的行使,是否影響公益的部份,在我國則有公平交易法,大陸則有反壟斷法為對抗的法律予以適當的限制,惟此兩法均集中在商標權利人行使權力造成商業不公平競爭而起,均無本案情境上的適用,本案公益對抗私利的情形完全因主管機關之解釋而起,反而造成另類的不公平競爭。
  4. 舉證責任不當轉移:於本案之判決文中,提及原商標權人對於其原有「微信」商標形成大量服務群體足以對抗後申請「微信」用戶大量且固定認知之情事,經證明提出顯然無法支持原商標權人的主張,主管機關或因原商標權人的主張而轉移提證之責任必須提出證明之,惟此等舉證責任的轉移,原自屬不當,更已偏離商標合法合理歸屬的原則,將訴訟判決的依據推至公益與私利的衝突上,令訴訟的焦點因而全然模糊。

 

就筆者的看法,本案的解決,主管機關實無需冒犯眾怒,回歸商標申請在先核准註冊的註冊主義作法,使用在後且申請商標在後的騰訊公司理應在商業使用上予以適當的補償,為授權或商標權轉移的依據,主管機關此時再協助進行雙方的協調,而廣大使用者的公益於此時方有維護的必要,甚至騰訊公司可藉此機會就「微信」轉型更換商品名稱,廣大的網民利益係在網路平台上使用端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實屬網民與平台提供者間的權利義務,至於「微信」將來是何名?相信並非是網絡使用者甚至商業穫利中最重要考量的因素,此令人想起國內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就「太平洋電訊」商標名爭議的故事,「台灣大哥大」的前身係為「太平洋電訊」經商標申請後,發覺有一屏東偏鄉的電器行已早先註冊「太平洋電訊」,而為主管機關核駁該申請在後的商標,而此時該前身公司的用戶已十分的多,「台灣大哥大」即行更名並取得商標,不但用戶之權益並無損失,加以「台灣大哥大」適當的廣告操作以及商業上的運用,突顯「台灣大哥大」商標成為消費者所接受的電訊品牌,用戶數因而激增,因此可見主管機關依法行事,對於商業上的操作採低度管理即可,至於商標名稱的使用,對公益或私利造成的影響熟輕熟重,實非主管機關之權限所能及,亦免於大眾有主管機關擴權濫權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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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rningpost.com.cn/2015/0312/395550.shtml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50318/14004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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